申請須以單一單位之單一服務、技術、流程、產品提出申請。
申請項目須符合相關法令,不得有標示不實、侵權、仿冒或其他違反智慧財產權情事。
申請機構提交之計畫書與各式佐證報告須屬實正確。若經查證不實,將取消申請或終止授權,三年內不得再申請,並由申請機構自行承擔法律責任。
認證單位與審查委員對申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,但所有申請檔案、附件與實體產品,無論結果,均不予退還。
進入各階段審查流程後,申請單位不得以棄權或退件理由要求退還申請費用。
通過認證之項目需於收到正式函文通知後,簽署「SNQ國家品質標章使用授權約定書」始可正式使用「SNQ國家品質標章」相關標示。
為確保認證項目持續維持優良品質,自每年 7 月起辦理年度續審作業。申請機構須於授權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並繳齊相關資料。
通過續審者,得延續「SNQ 國家品質標章」授權資格並參與相關推廣計畫。 標章續授權期間為次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。
醫療院所類、護理照護服務類、長照機構服務類及公益服務類,續審以連續三年為限(含參與續審及角逐)。三年期滿後,如須繼續使用標章,應依新件審查程序重新提出申請。
續審項目得同時申請角逐當年度「國家生技醫療品質獎」,其申請流程依當年度新件申請規定辦理。
未於期限內提出續審申請者,授權期滿後不得繼續使用「SNQ 國家品質標章」,且不得再提出續審申請。
特色與創新、安全性、運作品質、效率與成果
醫療照護機構、法人組織或政府機構
精進醫療品質、推動創新、提升病人照護成效、擴大國內與國際社會影響力